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等有關規定,2021年9月26日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閩政地〔2021〕741號),決定征收(使用)我縣土地3.1259公頃,作為安溪縣2020年度第八批次用地,現將征收(使用)土地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和用途
擬規劃作為安溪縣龍門鎮信息大道至龍獅花園連接線道路工程項目——交通運輸用地;安溪縣新景龍華城西側市政道路工程(一期)項目——交通運輸用地;安溪縣益民街至新瑞湖畔市政道路工程項目——交通運輸用地;安溪縣劍斗鎮仙榮安置區小學、幼兒園及附屬工程項目——教育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類面積和權屬單位
征收(使用)土地位于龍門鎮金獅村,鳳城鎮同美農場,城廂鎮磚文村,劍斗鎮仙榮村。
獲批總用地面積3.1259公頃,征收安溪縣城廂鎮磚文村旱地0.07公頃、園地0.0089公頃、林地0.1529公頃、其他農用地0.051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2133公頃、未利用土地0.0171公頃;劍斗鎮仙榮村水田0.4209公頃、園地0.0331公頃、林地0.6309公頃、其他農用地0.1321公頃、其他土地0.0127公頃;龍門鎮金獅村水田0.444公頃、其他農用地0.1843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0994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0025公頃、其他土地0.0052公頃,計征收集體所有土地2.4783公頃。使用國有水田0.1281公頃、其他農用地0.0252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3921公頃、未利用土地0.1022公頃,合計征收(使用)土地3.1259公頃。
三、土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以及《安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安政地〔2017〕10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龍門鎮金獅村,鳳城鎮同美農場,城廂鎮磚文村,劍斗鎮仙榮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7-60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分別為耕地、田坎1.0,園地、經濟林地、有養殖水面及灘涂0.48,非經濟林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溝渠、其他農用地0.36,建設用地、未利用地0.06。
安溪縣龍門鎮信息大道至龍獅花園連接線道路工程項目,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按照《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翼新城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及建設用地征地補償方案的通知》(安政辦〔2011〕84號)執行;
安溪縣新景龍華城西側市政道路工程(一期)項目,使用補償標準及安置方案參照鳳城鎮征收土地有關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安溪縣益民街至新瑞湖畔市政道路工程項目,青苗、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按照《安溪縣南坪小學擴建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安政綜〔2016〕37號)文件執行;
安溪縣劍斗鎮仙榮安置區小學、幼兒園及附屬工程項目,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參照《安溪縣泉州白瀨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方案》(安政綜〔2020〕56號)執行。
本次征地采用貨幣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勞動力安置。
四、其他相關事項
1.本次征收土地的實施征地單位分別為龍門鎮人民政府、鳳城鎮人民政府、城廂鎮人民政府、劍斗鎮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分別到龍門鎮人民政府、鳳城鎮人民政府、城廂鎮人民政府、劍斗鎮人民政府辦理征收補償費用核對。逾期未辦理的,按征地具體實施單位征地調查現狀成果和補償協議書支付補償費。征地具體實施單位應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并收集征地拆遷等相關土地權屬證件到縣有關部門辦理權屬注銷登記。
2.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如對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復有異議的,請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對本通告有異議的,請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逾期不申請復議的,視為放棄。
3.自征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凡搶栽、搶種、搶建的各類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安溪縣2020年度第八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地〔2021〕741號)
(此件主動公開)